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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后高管变更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日期:2022-06-28   by   腾博国际       浏览:266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在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时都有着严格要求,因此在变更时亦然。本文将根据中基协要求及实际办理经验给大家讲解一下高管变更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作为私募管理人的核心高管人员之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变更意义重大,需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兼营冲突业务?

对于申请机构的任何从业人员而言,若其“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则属于新版《登记须知》明确要求整改的情形。

2.是否违反“竞业禁止”原则?

按照新版《登记须知》关于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竞业禁止”原则,若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受制于原任职单位或任何第三方的竞业限制协议,则其不符合要求,宜办理变更。

3.是否在非关联私募机构兼职?

此为基金业协会早已明确禁止的情形。

4.是否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此为新版《登记须知》增加的明确禁止的情形。

5.最近1年是否担任过被否决登记之私募机构的高管人员?

根据新版《登记须知》,若某私募机构的登记申请被否决,则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的登记申请。

6.是否存在重大失信、处罚?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若申请机构的任何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将不予办理登记。

7.法定代表人与风控负责人的岗位配置是否合理?

根据目前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与风控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此外,还需结合申请机构的人员配置情况考虑,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更适合担任风控负责人。

8.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无论申请机构系何种登记类型,此为对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最基本要求。

9.是否存在其他合规或资格问题?

应关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尤其要关注其近三年是否担任过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是否兼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国家公务人员或存在其他资格限制情形。


二、总经理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之一,其变更应考虑的因素与上述法定代表人的情况相似。若法定代表人与总经理非同一人,则还应当进一步考虑以下因素:

1.总经理的基金从业资格

若申请机构拟登记为私募股权类管理人,则即使其总经理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也不必然需要变更;但若拟登记类型为私募证券类管理人,则需保证总经理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总经理的兼职情况

根据新版《登记须知》最新要求,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因此,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均存在兼职的情况下,申请机构要确保拥有至少4名高管人员,即需考虑额外招募至少2名全职高管人员(如风控负责人、副总经理),且还需论证总经理兼职的合理性。

       

       三、董事、监事是否需要变更?

根据笔者以往办案经验,纯粹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不应当列入申请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因此,董事、监事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或者存在非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等问题,不必然成为导致其需要变更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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