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资讯 

2022年外资私募基金公司注册要求

日期:2022-07-01   by   腾博国际       浏览:277


近年来,外资私募加速布局中国市场。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瑞联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6月24日登记备案成功,企业性质是外商独资企业,这意味着又一家外资私募将进军中国市场。

同时,中国私募市场整体发展良好,外资对中国市场的投资热情持续上升,布局持续扩大。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该境外实际控制人也应当符合上述第二、三项条件。

此外,基金业协会还要求执业律师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基础上针对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对以下内容发表法律意见:

1、申请机构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其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对于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从事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外资机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与其它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适当隔离,不同产品的基金财产应当实现独立,单独托管,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利益冲突。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权结情况。境外应当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者许可的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合作谅解备忘录。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或境外机构的登记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申请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申请机构的境外实际控制人应当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实际控制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应该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合作谅解备忘录。

根据以上规定,外资企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一、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申请机构应当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且该申请机构的组织形式必须为公司制,不能是合伙制。

二、业务隔离

如申请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外资机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与其它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适当隔离,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利益冲突。

三、业务类型

目前外资私募只放开对证券类私募类型的申请,因此外资企业申请私募管理人资格申请机构的业务类型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四、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及认定

外资私募的境外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必须为境外金融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同时,该境外金融机构应当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认定实际控制人应追溯到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如果实际控制人为外资机构,则应上传“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或者许可证明”、“未受重大处罚承诺函”、“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文件资料。

(查询目前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可参考《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的备忘录一览表(2015年6月)》)

五、无重大处罚

申请机构及其境外股东、境外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六、机构境内独立投资决策

申请机构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  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系统下达交易指令,境内应当安装系统终端,  交易路径透明可追、交易数据完整可查、交易流程清晰可控、交易记录全程留痕,应当设立投资决策责任人和交易执行责任人。申请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境内基金从业资格。申请机构的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七、制度要求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外资申请机构申报时需要比境内申请机构多制定并上传一项制度:投资研究制度。



上一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高管任职资格门槛解析

下一篇:武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条件及落地政策解读